这个不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依照刑法规定和《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至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至20000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以上所讲的一万到三万、五千到两万是因为各地的经济差异造成了追诉标准有差异,比如在贵州就是一万元追究责任,而上海要三万才追究)
从你的情况看,首先,你在领导的安排下将5000多块钱用于请客吃饭和送礼。这一行为在领导授意下进行,那就无法构成挪用一说,而仅仅是对公司行为或者领导行为的代理,就是说你是以公司名义或者领导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把5000多块钱花出去的,不可能构成你挪用资金。 最坏的情况,如果领导否认是他授意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他授意,那么也只有在请客吃饭和送礼被确证为是违法行为(商业贿赂等)的情况下,才会有可能被追究挪用资金罪,而领导肯定是不会协助确证存在商业贿赂的因为对他不利,在领导不协助不施加压力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主动去追查是否存在5000多元的商业贿赂是不可能的。所以基本上不存在追究什么挪用资金罪的可能。
你的事还真是不好说!!
你是用于花在领导安排的请客吃饭以及送礼上
这就象是黑帐,不能上台面的
怎么能说和上帐本呢?
他肯定是不敢说你挪用公款,因为你一告发他他就挂了
他只是想吓你,好让你少要钱而已
你最好每次做那些事留票据,让BOSS签字再做的好
放心这次没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