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赞成死刑”或是“反对废除死刑”的辩论资料

2024-11-15 17:51:03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1,设立死缓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慎杀/少杀(原则)的立法目的.

2,死缓制度是我国首创的刑法执行制度,这一制度是贯彻慎杀/少杀原则而创设的一种特殊(中国独有)的法律制度.

3,在暂时无法取消死刑这种野蛮的刑罚的情况下,死缓不失为一种替代死刑而又不放松打击犯罪的手段.

4,但是,在实践中死缓却常常变成一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在司法腐败严重,法官素质低下的中国司法现状下,演变成权钱交易的标的之一....

5,还有,在有罪推定已经被无罪推定的今天,法官在发现被告人的证据不是太充分时,公诉机关又非常强势的时候,常常用死缓来判决一些疑案,而不是适用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也使死缓蒙上一层灰尘...

6,作为一个坚决反对死刑的法学专业的一员,我认为,死缓在现有条件下还是对人权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7,对于死刑的一些历史和争论:

在美国,各大关注死刑的网站都罗列了下面的名字:第1000人,肯尼思·博伊德(KENNETH BOYD),死刑执行日期:2005年12月2日,北卡罗莱纳州;第1001人,夏·翰弗利斯(Shawn Humphries),死刑执行日期:2005年12月2日,南卡罗莱纳州。
计数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它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说,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会因为计数,在某个点停下来,作一番检讨和反省。这次美国处决1976年恢复死刑以来的第1000名死囚,就是这样。
由来已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将人处死是一回事,死刑法却是另一回事。人类很早就在处死同类,可是,把它变成法律,却反映了社会在走向成熟,开始思考把刑罚规定为一个共同契约。
一般认为,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颁布的死刑法,是比较成熟的最早的死刑法。它规定了有25种罪行可以被处死。在公元前7世纪的希腊雅典,曾经把死刑作为对所有犯罪的惟一处罚,就是再轻微的犯罪,也只有死路一条。一路下来,公元前5世纪,罗马也有了它的死刑法。处死的手段各种各样,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常常很残酷。今天人们认为是“残酷”的绞刑,在那个时候根本算不了什么,死刑通常是烧死、淹死、车裂、活活打死等等。
在10世纪,绞刑成为英国相当普遍的处死方式。在此后的岁月里,英国出过一个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他曾经宣布,在他的统治下,除了战争时期外,不得处死任何人。这大概是英国最早的废除死刑的努力吧。可是,显然还不到火候。所以,死刑很快恢复,其后仅在英王亨利八世治下,就有大约7.2万人被处死。
英国对死刑的检讨过程是很有意思的。英国在很早就实行了陪审团制度。这使得民众对严刑峻法有一个抵御的渠道。英国判处死刑的所谓罪名,曾经非常草率,在18世纪,有222个罪名可以处死,比如说偷窃、砍了一棵不该砍的树之类。最终,民众觉得这实在太过分。他们一时没有能力改变法律,就通过陪审团制度来表达他们的不满。在一些他们认为不该处死的案子里,明明有充足证据证明嫌犯有罪,陪审员们就是宣判他无罪。因为一旦定罪就是死刑。这样的情况大量发生,其实是在动摇司法制度本身,这逼得英国在1823年到1837年之间,检讨和改革了他们的死刑法,将几乎一半的罪名,从死刑里划了出来。
英国的死刑法被开拓者们带到北美殖民地。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第一次死刑,是在1608年的弗吉尼亚,就是最近这次原本要成为第1000名死囚而被赦免的地方。当然,那个时候还没有美国。弗吉尼亚只是最早的英属殖民地,而不是一个州。这第一个死刑犯是一个军官,他被处死的罪名是充当了西班牙的间谍。不管怎么说,罪名本身还是够大的。可是到了1612年,在弗吉尼亚的殖民地总督宣布的法律中,鸡毛蒜皮的轻微罪行,都在处死之列。也许,新的殖民地维持秩序很困难,总督要站稳,只好祭出严刑峻法来吧。
就在美国革命之前,1767年,意大利人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写了论文《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他在文章中写道,刑罚制度的限度,是达到安全有秩序的适当目标,超过限度就是暴政。他认为,刑事审判的效力来自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残酷性。他第一个提出要废除死刑,认为由国家来夺去一个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
贝卡利亚的论文逐渐传到北美,给了革命前的知识分子包括美国建国先贤们很大的影响。第一个改革的尝试,又是发生在弗吉尼亚。当时的美国建国者之一———托马斯·杰弗逊,在他的家乡作了第一次尝试。他在弗吉尼亚州议会提出一个修改死刑法律的提案,就是除了谋杀罪和叛国罪之外,都不得判处死刑。这个提案以一票之差失败。我们可以看到,杰弗逊只接受了贝卡利亚观点的一部分。他反对过分的死刑,却不是绝对的反对死刑。
宾西法尼亚州的费城,是《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签署地,也受到贝卡利亚思想的影响。在那里,《独立宣言》签署者———本杰明·路斯博士(Dr.Benjamin Rush)认为,说死刑是一种“威慑力量”是没有道理的,他甚至认为,处死也是杀人,反而给犯罪行为一个坏的榜样。著名的美国建国者本杰明·富兰克林赞同他的观点。在美国,这个州第一个立法把谋杀分出级别,比如,把蓄意谋杀和过失杀人分开。在1794年,该州立法,除了一级谋杀罪,其余罪行一律不处死刑。
美国和其他国家有很大不同的是,建国时就是一个联合体。因此,刑事犯罪基本是州一级法律在管。所以,各个州的情况是不一样的。1846年,美国的密执安州立法,除了叛国罪之外,所有罪行免于死刑。之后,罗德岛和威斯康新州完全废除死刑。可是,大多数州还是维持死刑。
上世纪初,美国有6个州在短暂废除死刑之后,又逐渐恢复了。一方面,犯罪学家有一系列研究著作,认为死刑是必要的社会工具。加上大萧条等原因,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死刑次数达到历史最高记录,平均每年有167人被处死,1940年代的10年里,美国执行了1289例死刑,1950年代下降到715例,从1960年到1976年的16年中,下降到191例。在那个时候,美国人对死刑的支持率达到当时的历史最低水平,只有42%的人支持死刑。
根据美国的制度,废除死刑有两个层面,一个途径是各州自己立法决定,另一个是在联邦层面由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的时候,把死刑解释为“违宪”。美国宪法的第5、第8、第14修正案一向被解释为认可死刑,但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这种解释开始出现松动。1970年代初,最高法院在释宪的时候,以5比4认定,死刑是违背了宪法第8修正案的“法院对罪犯不得以残酷和异乎寻常的方法来惩罚”。可是到1976年,最高法院又转而认定,假如“以适当的方式执行死刑”,死刑不能算作是“残酷和异乎寻常”的刑罚。
这样,在1976年恢复死刑前,美国在全国范围有9年没有执行死刑。现在的那1000名被执行的死囚,就是从1976年恢复死刑之后开始计算的。

死刑怎样执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释宪的过程和反复,其实很切实地反映了美国人对死刑的困惑,这种困惑也是属于各个国家的。
从美国死刑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到,对待死刑问题的进步,包括了许多层面:有何种罪行适合于死刑的问题,例如今天的亚洲地区人们对毒品和死刑关系的理解;有执行方式是否残酷的问题;有死刑是不是应该公开执行的问题。
首先是,现在美国判处死刑的,基本上都限定在一级谋杀罪的范围。各州死刑都不可以是命令式的,陪审团必须知道还有无期徒刑等其他选择。
对于死刑的执行过程,各州都尽可能做得人道。
现在,如密苏里州的模式,死刑程序是这样的:
行刑前48小时到72小时内,死囚犯从监房转到靠近死刑室的一个房间。在这段时间里,死囚犯可以享受较多的自由,包括不限次数和亲友、神职人员以及律师见面。可以自由地和外界通电话。死囚犯可以提出“最后的晚餐”的菜单,只要做得到,监狱必须尽量满足他的要求。“最后的晚餐”在下午5时30分到6时之间。午夜12时1分执行死刑。
对于行刑方式,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得尽可能地做到快速和没有痛苦。19世纪末开始,美国试图在寻找一种更人道的处死方式。曾经一度认为触电可以加快死亡的速度,更人道。1888年,纽约州建造了第一个死刑电椅。1890年在电椅上处死了第一个罪犯。上世纪20年代,还研究过毒气处死。现在美国基本上都是适用注射毒液。过程一般先是手臂消毒,然后插入针筒,共3剂药水。第一剂相当于麻醉剂,让死囚失去知觉,第二剂是破坏呼吸系统,第三剂是停止心脏功能。整个过程大约5分钟。然后,由法医鉴定,确认死亡。
对于死刑的执行,从1834年开始,宾西法尼亚是美国第一个立法不再在公众面前执行死刑的州。此后,各州逐渐跟进。死刑只在极少人数在场时执行。最近几年,有的州通过立法,使该案被害者的家属们有权观看这名杀害了他们亲人的死囚犯的死刑执行。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去看。我们在电视里看到过这样的专题片,非常客观地介绍一个案子的情况,介绍死囚犯、被害人及其家属,介绍死囚犯在长期关押中的思想演变,也介绍受害家属们不同的心情,最后,其中一些家属选择去观看死刑,并且在事后,被害者的母亲接受采访,说她感到安慰。当然也有人选择不去。在这些不同态度上,我们可以看到人性的复杂。
死刑的一个很大困扰,就是有许多案子是有争执的。许多死囚犯直到执行死刑的时候,仍然坚持说自己是冤枉的。许多案子,就像著名的辛普森案那样,谋杀案可能是没有目击证人、没有凶器这样的直接证据。判决只能是陪审团根据呈堂的合法证据衡量之后,作出自己的判断。虽然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例如,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在陪审团定案的时候,必须严格根据“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陪审团必须对判决取得一致意见,等等。尽管如此,仍然不能绝对保证没有冤案。
美国的死囚犯在被陪审团判处死刑之后,根据1977年到2002年的调查,平均每个死囚要经历将近10年的上诉时间。美国社会认为,应该给予他们最大的机会去纠正可能的错案。美国的杜克大学曾经有一项研究结果指出,在花费纳税人支付的费用上,美国的死囚犯比一个判处20年徒刑的囚犯要高两倍。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开支,就是每个州都必须成立一个独立的、专为死囚辩护的律师团。他们的责任,是在死刑判决下来之后,协助死囚犯进行向上级法院的一级级上诉。平均每个死囚犯要消耗州政府216万美元的开支。
在一切程序走完之后,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有赦免罪犯的权力,不必提供任何理由。各州的州宪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死囚可以要求州长赦免。这次,原本要成为第1000名的弗吉尼亚死囚,就是根据州宪法,从州长那里获得了赦免。当然,虽然宪法没有要求赦免提供理由,可是通常赦免都是有一定理由的。
因此,各州,例如密苏里模式的死刑执行,都规定死囚犯在最后还有完整的24小时提出上诉。直到最后一刻,死刑执行室都必须随时准备接听赦免的电话通知。

死刑存废还在争执
对死刑的思考,最终是关系到人对社会秩序和生命的种种思考。可是,也有一些技术层面的争论。
美国曾经有一些小的县,向州里提出停止死刑,原因只是考虑到死囚犯的上诉过程实在太费钱,觉得负担不起。
一些人反对死刑,质疑社会是否“应该”将死刑作为一种对犯罪的威慑。可即便是这个议题,也有人从“技术”出发,质疑它的“威慑能力”。于是,曾经有项向全国警长的调查,结果在300多名随机抽样的警长中,有67%的警长不认为“死刑能够显著减少谋杀案”,82%的警长不相信谋杀者在杀人前会顾虑惩罚的后果。在调查列出的几种降低犯罪方法中,死刑被认为是最后一种。
一些人反对死刑,是认定死刑是一种残酷的刑罚。可是,采访死刑犯之后,也有一些死刑犯认为,长期徒刑比死刑更为残酷,无期徒刑还不如死刑,一副死了“一了百了”的样子。
由于美国死囚犯的漫长上诉过程,有很多人在等待的10年当中,表现出已经完全认罪、痛改前非的样子,对这样的囚徒,对照他们以前血腥残酷的罪行,是不是就应该赦免?这也有很大的争论。一些人倾向于悔过者既往不咎,一些人认为,罪行一旦犯下,没有任何事情能够改变这个事实,因为罪犯杀死的人已经不能复生。
有一些美国人反对死刑,是从宗教的角度出发的,就是人类社会不能“扮演上帝(play God)”的角色,只有上帝才有权力夺走一个人的生命。这是一种保守的角度。可是,也有越来越多的美国人,是从人权的角度来思考,他们认为,死刑夺走一个人的生命是不人道的,这是自由派的角度。
美国南方被公认为是保守的地区,也是宗教气氛特别浓的地区,可是,在这些地区,民众赞成死刑的比例却相当高,其原因是,美国南方的保守传统中,有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强调南方式的“法律与秩序”。因此,南方曾经有很长时期维持严刑峻法,民众的观念中有很强的一条,就是保障个人权利,你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和权利,你侵犯了别人,你必须支付代价。所以,在美国的许多南方人眼中,杀人偿命,仍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他们一般不认同人道理由,而认为必须从受害者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真是很巧。11月29日,弗吉尼亚州长赦免了该州的死刑犯,致使两名几乎并列第1000名的死囚,都是在卡罗莱纳。并列的南、北卡罗莱纳原来是一个州,南、北卡罗莱纳和赦免死囚的弗吉尼亚,恰巧都是美国的南方。美国现在有12个州,加上首都华盛顿特区,仍然没有死刑。虽然有死刑州中也有北方州,可是所有的南方州几乎都是赞同死刑的。
这些争执到现在还没有一致的结论。可是,从美国对死刑问题经历的思考和实践历程,可以看到,虽然对死刑的伦理判断和存废可以有长久的争论和反复,但是,死刑是一个多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在讨论的同时,一步步先改进起来,例如,先完善审理和上诉程序,以减少冤假错案,给被告人以充分的权利和公平审判,改变在公众前行刑的习惯,减少死刑执行的痛苦,等等。
我们也许还不能在最困难的伦理问题上马上作出决定,可是,面对今天的死刑和司法制度的改革,我们中国人远不是没有事情可做。
资料
http://www.cnlu.net/disp.asp?id=43756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8315387.html?fr=qrl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286045.html?si=3
http://www.tianzhu.org/cn/tz_actv.php?actv_id=1149

回答2:

赞成死刑
于死刑是否该废除的争论可谓由来已久,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有超过一半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据有关组织的最新统计,75个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犯罪,不论轻重,都不得将犯人处以死刑。

另有14个国家规定,除战犯外,其他犯人不得处以死刑。还有20个国家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废除死刑,但也被认为实际上废除了死刑,因为这些国家在过去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没有处死过任何犯人,从而使得在法律上或实际上已经废除了死刑的国家达到了109个。目前,世界上还有86个国家仍明确保留并执行死刑,但这些国家每年处死犯人的人数并不多,这说明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执行死刑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

法律专家研究发现,一些国家在宣布废除死刑后,并不是没有再度恢复死刑的可能,但宣布恢复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很少。自1985年以来,4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在这期间,只有4个国家宣布恢复死刑。

美日坚守死刑阵地

美国于1977年恢复死刑,现在50个州中有38个州的刑法中有死刑,美国联邦政府的军事法和民法中也有死刑的具体规定。

在发达国家中仍执行死刑的除了美国,还有日本。目前日本尚有54名死刑犯,他们在今后将陆续被送进行刑室。日本行刑时不事先跟犯人打招呼,犯人不知道哪一天就被提出去处死了。行刑一般选在上午进行,行刑地点是日本七家拘留中心中的一家。自“二战”以来,日本已经处死了623名犯人。前年处死5人,去年处死3人。

虽然日本也有反对死刑者,而且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但日本政府多次重申,死刑在近期内绝对不能废除。日本一些法律和社会问题专家也认为,一旦废除死刑,日本监狱将人满为患,被终生监禁的犯人将成为政府的巨大负担。
死刑不是人权问题

盖洛普公司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虽然美国的犯罪率近年明显下降,但现在仍有高达65%的美国人赞成死刑。他们认为,对重犯执行死刑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死刑拥有巨大的威慑力量。

然而,也有人认为,由于执行死刑慎之又慎,每年处死的犯人少之又少,使有的人认为死刑轮不到自己头上,从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死刑其实没有多大威慑力。

有些专家认为,死刑及其行刑方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确实是在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文明,代表了国家、人民的意志,代表了正义和公理;但是,它确实又以极残忍的方式暴露了人类非常极端的另一面,尽管执行死刑的方式一直在变,却仍然是万变不离其宗,还是“以恶报恶”,脱离不了历史的循环。

其实,已存在于人类历史数千年之久的死刑,在世界上不同的国家中,或废除、或保留,或以这种形式行刑,或以那种形式行刑,都有其深刻的政治、历史、社会、文化及现实等诸多复杂的原因和必然性。

不容争议的是,废除死刑并非是讲人道、尊重人权、社会文明进步的惟一标志,要不然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尽管在已有不少国家废除死刑的同时,也有许多个国家包括自诩为“人权卫士�的美国仍保留死刑,也很难解释为什么一些国家在已经废除了死刑之后,又回过头来认为有必要引入死刑并扩大死刑的范围。

回答3:

我支持死刑,甚至支持连坐和满门抄斩!

该死的人就要判他死,让他早点超生重新做人,而严重的死刑他不只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而产生的,他的家人负有无法推卸的责任,该连坐就要连坐。

就像一个贪官A了很多钱,他自己被抓去关了,但他没有把钱交出来,那他的家人会继续使用这些钱,他的下一代就是用剥削人民民脂民膏的金钱所养大的,那小孩骨子里留的就是剥削阶级的血液,就是人民的敌人,难保他大起来不会为父报仇,他有资格生存吗?如果不使用连坐,就是间接的鼓励贪腐。

中国的人口这么多,管理很困难,人民的民心向背很难掌握,越发达的国家刑法越严苛,我们的国家真的是太温情了,一点都不适合现在的国情。要尽早提高刑法的处罚力度,才能让国民更早的觉醒,让人不自觉的提高法律意识和国民素养。

有人说法律严苛是不人道、不民主的。我呸,简直放屁!民主是给那些尊纪守法的公民享有的权利,一个作奸犯科之人也配厚颜无耻的谈论什么民主。

小孩不是常被大人告戒要敢于担当吗?那是一个人格丰满的体现。放之国家法律当中也是一个道理,做了违法的事,就要自己担当,触犯了死刑,就不要有苟且偷生的念头,像个男人一样的勇于受刑。连坐制度也能更好的让周边的人更加负起监督的责任,让违法犯罪的念头遏杀在摇篮中。(当然,连坐该怎么使用、什么时候使用要慎重!)

我说的连坐只是根据具体案情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惩罚,不一定指抓去关,或抓去杀头。比如上面的案例,父亲判刑了没有交出所贪之钱,那就该对使用这笔赃款的他的家人有一些限制和处罚,如不准许犯人的直系亲属出国,不准许犯人的孩子上名牌大学,不准许犯人的直系亲属买超过某一面积的房子和其他奢侈品。严格控制他们的财政收支,直系亲属要向相关单位提交所有的收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