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正确。
2008.1.1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起到劳动合同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在2008.7.1前终止的补偿半个月工资,劳动合同在2009.1.1前终止的补偿一个月工资。
2008.1.1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实际用工日(劳动者实际入职日)起到劳动合同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不过是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或者单位以降薪等低于原劳动条件来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才有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愿意维持或提高劳动报酬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2008.1.1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94年的劳动法规定因合同期满终止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如果当地的劳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也没有,那应该是满六个月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没满一个月支付半个月的补偿金
你可看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当是分开计算,即2008年1月1日前,和后
《劳动合同法》第46第1款第5项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均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建议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