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63条 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预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即执行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 本案中药厂没有及时付款,违约了,所以应该按照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