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医疗体制改革基本不成功被公布之后,人们开始了深入的反思。有观点认为,目前医院面旅带临生存和尽责的两难困境,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规范和界定,因此建议,要尽快制定统一的《卫生法》,从法律上解决当前医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思路反映了我国持续推进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已经开始深入人心,人们已经有了对法律更多的信赖,并因此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很好的事情。然而,具体到医疗体制改革,特别是基本不成功的现状,尽快出台一部《卫生法》这样的法律就能解决问题吗?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并不能急于立法。
首先,当前医改基本不成功的现状并非是立法缺失导致的。应当说,在此前的医疗体制改革中,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比如:执业医师法规范了医疗从业者的资质和责任,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更加明确了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经营时的义务,“三级十等”的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确立了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行为规则及管理标准与目标等等。然而,这些法律与政策的先后出台并没有防止和控制医疗行为失范、药价虚高、看病难、看病贵等等引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情形的产生和发展。所有这些问题的产生,可以说与淡化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的价值取向有关。
其次,此前偏重于“市场化”的医疗体制改革忽视了“疾病”的基本特性,但法律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俗话说,人吃五谷杂粮,怎能无病,也就是说,疾病的产生一般与患者的贫困和富裕没有必然的关系。而市场化的改革目标必然导致医疗机构在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动力推动下,追求医疗资源收益的最大化,这些年的医疗费用不断上涨就能证明这一点。与此相对应拆隐芦,经济并不宽裕的人就不可能真正关注疾病预防和保健,甚至在有病时因经济困难可能就不去治疗,或是选择正规医疗机构以外的人员诊治。很自然,非法医疗机构和不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就获得了存在的可能,同时,贫者多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不正常状况就出现了。对此,有观点认为,用法律规范政府在公共卫生中的责任就可以解决问题。很显然,可能性不大,因为政府需要花钱的地方太多。如果一定要通过法律规定政府的投入义务,估计这样的法律根本没有出台的可能。
再者,立法前应当解携帆决“立什么、怎么立”的问题,而在目前这些问题并没有解决。从立法技术上说,创制法律的基础在于社会对该法律存在广泛需求,立法机关对该项立法的目的、原则、规范、执法和法律适用、违法责任等等都有了一定的基本准备,而完成这些准备首先要有相关的调研、分析。具体到医疗改革的立法,在完成前述基本准备的情况下,关键在于医疗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政府责任定位,以及政府责任定位的形成。很显然,这些问题并没解决,对医改基本不成功的反思还没有出现有立法意义的结论性意见。
总之,在当前,政府和社会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在反思医疗改革基本不成功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医疗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定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