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观念、宗教行为、宗教体验和宗教体制。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客观存在具有一些基本要素。这些要素分为两类:
一类是宗教的内在要素,其中有两部分:
1、宗教的观念或思想;
2、宗教的感情或体验。
一类是宗教的外在要素,也有两部分:
1、宗教的行为或活动;
2、宗教的组织和制度。
一个比较完整的成型的宗教,便是上述内外四种因素的综合。
扩展资料
在近代宗教学中,有三种研究方法最有影响,一是宗教人类学和宗教历史学,二是宗教心理学,三是宗教社会学。它们对宗教的本质和基本特性的看法各有侧重,在此基础上对宗教提出了不同的界说。
宗教人类学和宗教历史学一般强调以宗教信仰的对象(神和神性物)为中心来规定宗教;宗教心理学则着眼于宗教信仰者个人内心世界对神或神性物的内在体验;宗教社会学则往往以社会为中心来看待宗教,把宗教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视为宗教的核心和基础。
可以这样概括:在把握和规定宗教的本质问题上,第一种是以宗教信仰的对象(神或神性物)为中心;第二种是以宗教信仰的主体(人)为中心;第三种则是以宗教信仰的环境(社会)为中心。
参考资料来源:吕大吉:宗教是什么?——宗教的本质、基本要素及其逻辑结构
宗教是一种社会化的客观存在,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可以归纳为宗教四要素:
1、宗教的观念或思想(内在因素)
2、宗教的感情或体验(内在因素)
3、宗教的行为或活动(外在因素)
4、宗教的组织和制度(外在因素)
一个比较完整的成型的宗教,便是上述内外四种因素的综合。这四要素是相互伴生、相互制约的。这四个基本要素在宗教体系中有一定的关系和结构。从逻辑上看,四个要素在宗教体系中实际上有四个层次。
1、基础层/核心层:宗教观念(主要是神道观念)
2、第二个层次:宗教体验(以神道观念为逻辑前提所产生)
3、第三个层次:宗教行为(即宗教的崇拜行为,是宗教观念和体验的外在表现)
4、最外层:宗教体制(是宗教观念信条化、宗教信徒组织化、宗教行为仪式化、宗教生活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结果,它处于宗教体系最外层,对宗教信仰者及其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和宗教行为起着凝聚固结的作用,保证宗教这种社会现象最为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而存在于社会之中。)
根据宗教四要素,可将宗教定义为:
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文化体系。
各种类型的宗教规定都离不开神或神性物的观念。具有超人间、超自然的神、或神性物的观念,在宗教体系中构成核心的、本质的要素。但是,宗教并不单纯是一种主观的观念,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文化系统,包含有比神观念更广泛的内容。
支配着人类生活的外部力量,或具体或不具体,一旦被人们的幻想超人间化、超自然化以后,它就变成了某种神秘或神圣的东西。这种虚幻的宗教观念要想成为信众共同崇拜的对象,就不能始终局限在主观的幻想世界之中,而必须把它表象为信众可以感知和体认的感性物。因此,各种宗教都把其所崇奉的神圣对象客观化为某种具有感性形态的象征系统。例如,原始宗教所崇拜的图腾;天主教把十字架、圣母像等作为上帝的象征和神圣事物,把耶稣基督作为上帝和圣灵的感性象征。
有了宗教崇拜的偶像或其他象征表现,还必须有宗教象征物的安息之所、供奉之地,以便为信仰者提供宗教活动的场所。例如:寺庙、教堂。这说明宗教的神不仅是信仰者主观的观念,还客观化、社会化了,并进一步体现在宗教信仰者的行为中。这些行为是信仰者用语言和肉体进行的外在活动,是内在的宗教观念和宗教感情的客观表现,即崇拜活动。各种宗教都通过一定的仪式把这些原为自发而分散的宗教行为规范化、程式化,并附加上神圣的意义。这些行为和活动是规范的、有组织的,具有鲜明的社会性。
宗教的社会性更具体的表现为宗教组织和制度的建立。在原始社会,宗教信仰和活动把每一个氏族成员凝结在氏族社会的组织当中。在阶级社会,由于多种宗教的同时共存和彼此竞争,以及新兴宗教和教派的不断出现,导致了各种形式的冲突和斗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宗教组织。宗教组织的出现,进一步消除了原始宗教信仰上的自发性,使宗教成为以宗教组织为基础的社会性宗教。为了对外立异和对内认同,宗教组织把本教的基本宗教观念教义化、信条化,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各种戒律规范和教会生活制度。这种共同的礼仪行为、共同的教义信条、共同的教会生活制度、共同的戒律规范,强化了宗教的社会性,把广大信仰者纳入共同的组织和体制,规范了他们的信仰和行为,影响以至决定了他们的整个社会生活,这就使宗教在现实生活中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而宗教的教义、信条、行为规范、礼仪规定等常通过文化、艺术、哲学、道德的形式表现出来,不仅铸型信仰者的信念和灵魂,更规定他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因此宗教是一种社会文化体系。
[参考书目]
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12月(2004年5月重印),第74页至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