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如何区分?

2025-04-02 19: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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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是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两者又有很明显的区别三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以至于他们的性质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属于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绑架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是以将要实施的侵害相威胁,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没有实施绑架行为;绑架罪则是通过绑架人质,以交换人质为条件,逼人质亲友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暴力侵害,亦可以是非暴力侵害,且多是在以后某个时间付诸实施;绑架罪则是以加害、伤害人质相威胁,而且因发出勒索令时人质已在其绑架掌握之中,这种威胁内容随时付诸行动,有现实的加害性和紧迫性;敲诈勒索罪一般是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取走数额较大的财务;绑架罪则是从被绑架的人质亲友或所在组织取走财务。
3、主观方面也不同。敲诈勒索罪是意图通过被加害人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绑架罪则是意图通过绑架人质,勒索公私财物。
二、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八)》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回答2:

您好,

抢劫罪与绑架罪,在犯罪手段、主观目的、侵犯的客体方面都相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这两种犯罪的行为方式、索取财物的对象、索取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而绑架则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人质后,勒令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有密切关系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以巨额财物赎人,否则将加害被绑架人。抢劫罪中的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后一种情形下,抢劫罪因出现了人质,而易与绑架罪相混淆。基于前述关于两罪区别的分析,笔者认为“人质型”抢劫与绑架存在4点区别:1、抢劫是当着被害人的面控制人质,是公然进行的;绑架则一般是在被害人不知晓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控制人质。被害人通常是在被索取财物后,才知道人质系被何人绑架。2、抢劫不转移人质,而绑架是将人质转移到其他地方,使其脱离被害人的控制。3、抢劫不存在时间间隔,绑架则通常存在时间间隔。4、抢劫是要求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绑架则向被害人指定了付款期限,从而使被害人在时间上有了缓冲的余地。

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的具体内容:

(一)犯罪客体的区分。两罪都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却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范围明显要广,还包括公民的名誉权等。如果行为人以当场或事后诋毁他人名誉相威胁,就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分。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实践中,可以从六个方面区分两罪的客观方面。

一是行为的方式不同。抢劫罪是由行为人对被害人当面威胁使用暴力,且明示实施。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当面,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既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发出;既可以由行为人本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即使以暴力为内容,只要不当面进行威胁,就不能构成抢劫罪,而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是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施人身暴力或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制,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

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抑制反抗的标准定得过严,否则可能放纵罪犯,导致重罪轻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是区别抢劫与敲诈勒索的难点所在。笔者认为,一般应从暴力、胁迫的形态、手段、时间、场所等因素,结合被害人的年龄、性别、体力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同一性质的胁迫对一个人可能“足以抑制反抗”,而对另一个人则未必,所以在具体案件中,应以个案中“具体的人”为标准进行认定,而不能以“一般人”为标准,否则不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在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的情况下,如果足以抑制个案被害人的反抗,则应认定为抢劫,否则宜认定为敲诈勒索。

四是侵害付诸实施的时空紧迫性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被害人不“当场”交出财物,行为人将“当场”把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强调方法手段行为与目的结果行为的时空同一性,被害人受到侵犯是现实直接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紧迫性,行为人往往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将把威胁内容变成现实,通常设定某种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时空跨度一般较大,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遭受物质或精神上的伤害提供了缓冲的余地。笔者认为,“当场”的法律意义不仅指空间,关键更在于时间,而且要从抢劫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承接关系上去理解它。行为人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侵害被害人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其目的不在于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而在于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心理,利用其担心受到更为严重侵害的心理,使其确定地在将来某个时间交付财物的,这样的暴力应是敲诈勒索罪中要挟手段的强化,而非抢劫罪的暴力,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实践中,不可因“当场”使用暴力手段一概认定为抢劫。

五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侵害。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还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尚有选择的余地,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有能力反抗而没有反抗,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

六是取得的非法利益不同。抢劫罪占有的只能是在场的财物,限于动产,且没有具体的数额要求。而敲诈勒索罪占有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既可以是在场财物,也可以是不在当场的财物,且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回答3:

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事实上存在着使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开生活场所而将未成年人控制在行为人实力范围内的情况,也存在使被害人滞留在本来的生活场所但使其丧失行动自由的绑架案件,所以,绑架不要求使被害人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
敲诈勒索罪利用被害人固有的缺点和弱点,或者欺骗手段编造缺点和弱点(吓唬),这里又要区别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了,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以一般人难以反抗即可,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都是以暴力威胁,则看其是否有当场实现的特性。 看威胁的暴力是否可以当场实现,而不是看是否当场取走财物
行为人实施暴万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回答4:

敲诈勒索罪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是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但两者又有很明显的区别三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以至于他们的性质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属于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绑架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是以将要实施的侵害相威胁,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没有实施绑架行为;绑架罪则是通过绑架人质,以交换人质为条件,逼人质亲友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暴力侵害,亦可以是非暴力侵害,且多是在以后某个时间付诸实施;绑架罪则是以加害、伤害人质相威胁,而且因发出勒索令时人质已在其绑架掌握之中,这种威胁内容随时付诸行动,有现实的加害性和紧迫性;敲诈勒索罪一般是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取走数额较大的财务;绑架罪则是从被绑架的人质亲友或所在组织取走财务。(3)主观方面也不同。敲诈勒索罪是意图通过被加害人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绑架罪则是意图通过绑架人质,勒索公私财物。

回答5: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区别是明显的。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务中,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已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