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必然要算吧。虽然从定义上来说不能认定,但是能够影响整体利润的分配和转移的人或者机构都应该披露。
会计师的考虑:除了会计准则规定的那几个不算的,剩下有点关系的都算。不过这个应该不算,就好比A和B共同控制C,A和B没有其他关系的话一定不是关联方,在一个B是个人的话,他在子公司当高管,这也不算关联方,会计准则的关联方是在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当高管,在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当高管不算关联方
根据2011年保代培训的内容:拟上市公司与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之间的交易是“准关联交易”,需要核查,如实披露。对于披露的标准,培训记录上记的是参股股东持股20%以上。
非常感谢回复 个人认为稳妥起见说一下也行 只是拟上市主体确实与该自然人有资金往来 披露起来有一些麻烦 如果该控股子公司对拟上市公司的业务贡献度比较小 是否可以规避一下
不算,但要作为重点核对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