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依据。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再看案例,2010年1月,陈某被起诉的时候,他住在北京C区,但是这个C区是2009年3月才搬入的,距离起诉未满一年。并且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北京C区并不满足要求,因此,魏某要起诉陈某,只能去他的户籍所在地,即广东D县法院起诉,该D县法院有管辖权。
只是供参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