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纳税人异地经营需要注意什么

2025-04-05 17:19:20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的余额预缴税款后,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的,申请代开差额前的累计金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税款。若超过,国税部门应按照扣除相应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税款后,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提交支付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国税部门留存复印件备查。
4、国税部门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