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惠政策:土地出让价格按东开字(2004)28号文件以200元/㎡为基价,实行按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和税利附加值高低的按比例优惠。
二、建设工程前期收费优惠政策:对新、扩建项目采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我市收取部分实行减免。
1、固定投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新、扩建项目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均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
2、固定投入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新、扩建项目行政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20%收取,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
3、固定投入在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新、扩建项目行政性收费免收,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
4、固定投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扩建项目行政性收费免收,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25%收取。
税收优惠
(一)区域性的税收优惠
1、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税收优惠。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投资的税收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投资的优惠。从事农业、林业、特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款减征15%~30%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1、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率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2、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四)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产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