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从上述的立法精神上看,当企业放弃了原有资产的控制权和所有权时,企业应当确认为转让资产的所得。由此,股权转让收入,应当在企业所持有股权办理权属变更后,确认为股权转让的收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