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治疗后,面部瘢痕达到8cm²或者有三处以上≥lcm²,或者全身瘢痕面积达到5%,可以评定为九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²或三处以上≥lcm2的瘢痕;
根据GB/T16180一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九级标准: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 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