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 不可抗力
24.1由于超出受影响方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的,只要受影响方将不可抗力情况及时通报对方并尽合理的努力消除、治愈或克服这些原因,并在可行时尽快履行这些义务,在这些原因造成的损失程度范围内,各方无须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1)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天灾);(2)火灾或爆炸(受影响方疏忽或故意处置不当导致的损失程度除外);(3)非同寻常的恶劣天气;(4)战争、入侵、动乱或其他内乱;(5)政府法律、命令、限制、行动、禁运,或封锁;(6)全国或区域性紧急事件;以及(7)禁令、罢工、供应切断、劳工纠纷,或其他行业性骚乱。
1.任何一方应承担的失败或延迟履行任何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如果只是程度,如失败或延迟是由于原因超出了合理控制受影响的一方,包括: ( 1 )天灾; ( 2 )火警或爆炸(除非所造成的过失或故意行为不当受影响的一方) ; ( 3 )异常恶劣天气; ( 4 )战争,入侵,骚乱或其他内乱; ( 5 )政府的法律,命令,限制行动,禁运,或堵塞; ( 6 )国家或地区紧急状态;和( 7 )禁令,罢工,停工,劳工问题,或其他工业干扰;规定,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其他不可抗力的条件,并须尽合理的努力消除,治疗,或克服任何此类原因和恢复尽快。履行其义务在切实可行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