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查封的设备可以由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吗

2025-03-26 02: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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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被执行查封的设备可以由被执行人继续使用。但必须是在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的时候,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法律分析
查封、 扣押、 冻结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极为重要的执行措施,是许多条文中涉及查封、扣押、 冻结措施。但是 执行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非常复杂,由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较为原则,不够详细、具体,加之对一些问题未作规定,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导致执行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失范性,影响了部分案件的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查封、 扣押、 冻结措施,维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国家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查封规定。但是。执行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司法活动,影响了部分案件的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查封、 扣押、 冻结措施,维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国家立法机关、 行政管理机关、 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查封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回答2:

被执行查封的设备可以由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