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2024-10-31 19: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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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员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调解完毕将材料打印或复写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

4、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人民调解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纠纷当事人收费。

6、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介绍诉讼代理人。

扩展资料

产生方式

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方式。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人民调解员

百度百科—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回答2:

1、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员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调解完毕将材料打印或复写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

4、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人民调解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纠纷当事人收费。

6、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介绍诉讼代理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调解员

回答3:

工作职责:

一、协助民警调解辖区内民间纠纷。 

二、负责对辖区内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理意见。 

三、及时向村委会和警务室(站)民警汇报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的纠纷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 

四、协助民警处理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 

五、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协助民警劝导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 

六、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

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范围 :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

二、坚持为长治久安服务,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服务。

三、认真贯彻人民调解“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调解各类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五、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讲究工作方法,掌握纠纷发生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调解技能,工作素质和办事的能力。

六、联系群众,办事公道,遵守社会公德,任劳任怨,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对出现的纠纷应主动调解并与调解信息员密切联系,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

七、坚持调解回访制度,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要督促履行,调解和解的要定期回访,预防纠纷再次发生。

八、热情接待当事人,对已发生的纠纷要及时受理、调解、处理、预防纠纷激化,民转刑案件引起非正常死亡、发现当事人情绪异常应及时汇报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和当事人的家属联系,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疑难纠纷要及时反映,并依靠集体力量予以调处。

九、严格依照《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纠纷登记、询问、调查,做好调解笔录,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有调解员签名和单位印章及当事人签名。

十、接受人民法院的邀请,参与司法调解,执行人民法院处理已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执行。

回答4: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