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对士兵职责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章 军人职责
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基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并爱护武器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士官除履行士兵基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二十条 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军区、军兵种制定。 第二十一条 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