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合法生产煤矿。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90分及以上。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各专业得分均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评级的专业为七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
1、采煤:12分 系数为0.12;
2、掘进:12分 系数为0.12;
3、机电:12分 系数为0.12;
4、运输:12分 系数为0.12;
5、通风:25分 系数为0.25;
6、地测防治水:12分 系数为0.12;
7、安全管理: 15分 系数为0.15。
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级矿井年度内无原煤生产死亡事故;二级、三级矿井年度内原煤生产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且均无重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
(二)三个煤量符合规定,采掘关系正常。
(三)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四)无国家和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产品、工艺。
(五)制定便于操作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业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考核年度内,一级矿井占所属矿井总数的2/3及以上,其余矿井均达到二级。
2. 考核年度内,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2,且无重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
3. 制定便于操作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和奖惩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办法:
1.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省每半年抽查一次;设区的市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省属煤炭企业、县(市、区)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矿每月检查一次。
2.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
3.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得分计算方法
(1) 本年度专业单项得分=本年度内各月专业实际得分之和/12
本年度矿井得分=本年度参加计分的专业单项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
(2) 矿井自检与上级检查得分不一致时,按上级检查结果计算。
第七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评级: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由煤矿提出申请,经省属煤炭企业、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命名。
第八条 各煤矿要按吨煤不低于1元的标准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资金,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办法。
第九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省煤炭工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