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招标人的权利,所以投标人不可擅自揣摩招标人的真实意图,对于招标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这项要求来说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该项目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联合体投标需要协调很多事宜,如果事前不明确势必造成潜在投标人时间和成本上的损失,因此,应对此要求招标人予以明确后再做相应的投标决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