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外资公司的流程是什么?

2025-04-07 04: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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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经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毋须提交。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回答2:

(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回答3:

(一)清算的期限,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清算委员会,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律师担任。

回答4:

  第一步: 向工商机关备案,成立清算委员会,公告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第二步: 税务局完成税注销,办理清税、清票手续,并注销税务登记证
  第三步: 清算委员会应当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注销公告
  第四步:获取注销申请书后,注销财产登记
  第五步:向市商委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向海关注销海关登记证
  第六步:注销电子口岸法人卡、操作人员卡,注销营业执照
  第七步:在开户银行注销银行账户,去外汇管理局注销外汇IC卡
  第八步:去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第九步:去公安局进行印章、印鉴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