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时某向孟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由时某将房子质押给孟某,孟某在时某借款期间住在该房子里,直到一年借款期限届满,时某还清借款。一年后,时某还不出50万元,孟某继续居住在该房子里,时某要求孟某搬走遭到了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所以,接受质押的只能是动产而不能是不动产,时某与孟某关于房产质押的合同无效,法院不会支持项某的诉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