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公民来说,房产都是非常大笔的财产。如今我国人口结构已经逐步老龄化,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面临房产继承过户的问题。然而,按照以前我国房管部门规定,房产继承过户时,其继承权必须事先经过法律公正才行。如今,这项规定已经有所改变,从2017年1月1日起,房产继承过户时,不再要求必须进行房产继承公证。可以所有继承人协商好各自的继承份额,拿着房产证、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直接去办理过户。

如果仍然愿意进行公证的话,其公证费也有所下调。按照以前的规定,涉及到财产继承、赠与等事项的公证费是按接受益额的2%进行收取。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继承财产的数额也提高了很多,如果再按2%的统一标准进行收取显得不太合理。因此后来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要求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大背景之下,很多地区的财产继承、赠与等事项的公证费已经进行了下调,实行阶梯制度的收费标准。

虽然现在不动产继承不再强制公证,但根据一些房产继承诉讼案例来看,房产继承过程中子女之间最容易发生纠纷。对此,事先进行公证有助于避免后期很多纠纷的出现,它能够证明老人是无疑问、无纠纷、出于自愿将房产留给某个继承人或者是出于自愿进行继承份额划分的。
当事人可以凭继承公证书,死者房产证,契税证明,土地证,死者死亡证明,婚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办理住房继承过户,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3、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
是的,因为父亲过世后房产是作为遗产继承的,又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所以先做继承确认房屋的权属,再进行交易转让。
遗嘱继承中的继承是可以放弃的。放弃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