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然而该物业服务公司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退出小区,并要求业主支付拒绝退出期间实际管理的物业费。请问,业主委员会可否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解除与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提出的拖欠物业费主张该如何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公司拒不退出,并已提供实际服务为由,要求支付物业费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该解释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已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你所在小区的情况,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做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退出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