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属于全体公民,即广大人民群众。权力则掌握在少数官员和负责人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本来是受掌握权利的人们委托行事的。从理论上说,掌握权力的人应当服从掌握权利的人们的支使。掌握权力的人的任免升降,应掌握在掌握权利的人们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掌握权力的人只是公仆,掌握权利的人应当是主人。事实上,权力的支配作用常常掩盖本来的主从关系,于是便给人们造成一种假象,以为掌握权力者可以决定掌握权利者的命运。
权力与权利,谁是原生的,谁是派生的?从理论上讲,这本来是很简单、很明确的。没有人民的权利,哪里有官员的权力?古今中外的统治者,口头上很少不讲尊重人民的权利,但真正实行的却很少。掌握权力者漠视掌握权利者,是很可怕的;但更可怕的是掌握权利者也漠视自己的权利。如果人们不注重自己手中的权利,总是企盼好皇帝、“父母官”的出现,幻想掌握权力者不受监督便会普施恩惠于百姓,那实在是太天真了。不受权利制约的权力,必然要导致腐败。
权力是有大小之分的,下级的小权要服从上级的大权,不然权力就无法运作。但权力对于权利来说,却没有这样的大小关系。无论多大的权力,都不能让人民的权利服从。对于诸如人权、公民权、选举权等等权利,任何权力都不应压制和侵犯。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就叫滥用权力。反之,应将权力当作权利的派生物,使各种权力服从于、服务于权利。所谓民主,所谓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权力的大小,仅仅表现为服务于权利范围的大小,权力的优劣仅仅表现为对权利服务的好坏。权利是原本的,权力是派生的。权力是由权利决定的,因而也应当用权利来监督、衡量权力的运作。在现实生活中,权力是起支配作用的,但它的力度和限度都应是由权利决定的。
权力与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个轴心,权力主要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社会管理的职能;权利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利益。这两者是以法为核心的两个方面,互为依存,缺一不可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持酒劝风
[先知]
两者的区别: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两者的关系:
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三、相互冲突。一方面,权力是保障权力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利。
雪花梨2001
[学妹]
权利是指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资格.
权力则是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力量.
两者的区别有5点:
1、权力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和组织,公民不可以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的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和组织外,还可以是自然人。
2、实施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享受权利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
3、权力是法律所确认的权能和支配力,而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自由和利益;
4、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峄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移,具有单方性。而权利的实现一般取决于义务人的行为,不具有单方性。
5、权力不能自由处置,否则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权利可以自由的放弃或转让。
法律上的权利与权力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一般而言,主要表现在:从主体上来看,权利的主体是个人或一般集体(不包括国家机关),而权力的主体是公民全体、国家机关;从意志关系来看,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从内容上来看,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是政治的;再次,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法不禁止即自由”。而非有正当、合理而充分的理由,权力不得推定,即“法不允许即禁止”;最后,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则与机构和职位相联系。同时,法律上的权利与权力又有密切的联系。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转化形式,在权利与权力关系领域,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权利与权力可以而且事实上经常互相转化。一方面,权利转化为权力,权力是为了权衡、协调、界定、确认和保障实现权利而设置、而存在、而作用;另一方面,权力在反作用于权利时,调整利益分配关系,形成和改善权利关系,使某些主体取得或让予某些权利,这就是权力转化为权利。但如果滥用权利则形成膨胀的权力,或者滥用权力形成不恰当的权利;侵犯、剥夺社会民众的权利则扩大公共机关或某些官员手中的权力,或者扩张、滥用手中的权力,扩大自己享有的权利,这些都属于权力对权利的异化和背离。所以,权力主体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法定义务的违反,以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尊重、服从权力主体合法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他又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监督权力主体依法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或违法行使。由此可见权力一旦形成便同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对立的关系。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
权力的含义有两种,一种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另一种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即职权,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1.权利和权力相互依存
首先,权利与权力是相互渗透的。法律上的权利,就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来说,即就这种权利对他人的影响来说,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即他人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否则公民就有权要求国家运用强制手段进行干预,保护或帮助实现其权利。这时,权利就借国家权力而显示其“法律上的力”了。
同样,权力可以同时表现为一种权利。台人大的提案权、质询权等等,就人大的职权来说,则又是一定数额的代表共同先例的个人权利。此外,同一主体,可同时享有权利和有权力。台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国家授予他们的权力,又享有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
所以,权利和权力是互相渗透的。权利中有权力,权力中有权利,广义的权利即包括权力在内,权力也是一种权利。
其次,权利和权力可以相互转化。权利可以转化为权力。封建时代王位继承权是一种权利,继承王位后,就成为一种统治权力了。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权(权利),选出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这样人民的权力,权利就转化为了。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者的一种权利,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如马克思所说的:“财产也是一种权力,例如,经济学家就把资本称为`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权力也可转化为权利,即通过权力来确认、保护权利,使权利得以实现和不受侵犯。
2.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相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转化,既相统一与平衡,同时又以各自的特点相互区别。
首先,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不同。权力(或职权)与权利之分,主要是从行为主体上加以区分。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通缉(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权利一般体现个人或法人等主体的利益;权力则不体现权力使用者的个人利益,而以国家社会的公益为目的。所以,权利与权力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私与公的区别。以权利谋“私”可,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
其次,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再次,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或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驻华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政府权力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职责)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则就是失职。
此外,对应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对一个人是权利,对与这相关的特定人就是义务;就权利主体自身来说,也要承担不滥用权利的义务。一方行使权力,相对方就有必须服从的责任,拒绝服从或妨碍、阻挠行使公共权力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权力主体自身来说,也不得越权侵犯,否则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3。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任何权力都是以“命令——服从”的规则来运行,权力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③另一方被支配的过程其实就是权利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的过程。因此,权利与权力之间就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笔者认为二者的冲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主要从我国国情来分析):
首先,价值观念上的冲突。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因而封建集权的观念根深蒂固。虽然中国人民推翻了旧社会,建立了新社会,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强调的是中央集权,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而不是以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在观念上一直认为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可以管理一切,可以为所欲为。至于为什么会有权力,权力该不该受到限制,应受什么样的限制,人们连想都不敢想。人们在根本上就缺乏权利意识,或权利意识极低。至多只是认为权利是个人和个人之间才有的事情,而权力是属于国家的,权利服从权力是理所当然。不过,现在的中国情况大有改观。人们的权利意识已经有极大的提高,民告官案件的出现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然而,仍然有一部分的人认为拥有权力就拥有了一切。这种大权力或强权思想极易导致对权利的侵犯。对于权利意识的提升,我们仍然任重而道远。
其次,制度设计上的冲突。权力的设定直接或间接地限制甚至剥夺了权利;权利的设定在又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权力。权力的制度化和权利的制度化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制度化的权利其实就是法定权利。权力和权利是不相容的。立法者在立法时必然要进行衡量和斟酌。赋予权力大的范围显然是不行的。比如,现在已经废止的国务院出台的〈〈城市管理收容审查办法〉〉,就是扩大了地方政府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权力,它的直接结果就是侵害了人们的人身自由。如果赋予人们大的权利范围也同样不合适。一旦人们的权利过大,就会对公共机构产生极大的制约,这是不利于公共结构开展工作的。所以,在这两者的冲突之间,我们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即不会损害权利,也能使权力有效地运行。笔者觉得,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这样的平衡点是不一样的,应以所处的社会背景和基本情况为基础进行权利与权力的制度设计。
再次,实际操作上的冲突。马克思曾经说过,国家政权一经产生,就具有某种独立性。从整个的人类历史来看,这种独立性会不断地自我强化,也就是权力会不断地扩张并脱离对其实权力滥用直接损害的就是权利。权力的怠用也会间接地损害权利。比如,某个权利受到侵犯,施的监督和控制。权力脱离监督和控制的表现就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的权力滥用或怠用。需要权力来保护的时候,权力的持有者却不作为,从导致权利没有受到及时的保护而受到侵害。而权力的滥用或怠用与权力的持有者的腐败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而我们要防止这些现象的产生,就得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摆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是对立统一的互动关系,其对立性主要表现为两者在权限划分与配置上的反比例关系和
两者在政治运行中的双向互控;其统一性表现为两者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两者对立性和统一性的基础和根源,表明两者关系的实质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问题。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的关系及其历史演变表明,两者的关系通常呈现出三大规律性特点,即政治权利的范围日趋扩大,政治权力的范围日趋缩小;两者关系日趋法制化、明晰化;两者的关系表现为一个动态的平衡过程。正确理解和把握两者的关系及其规律性特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就中国而言,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个合法公民的参与政治管理的基本权利,比如选举和被选举权,合法的出版权,结社权,言论自由等等,它是和义务相对应的,而政治权力是对统治阶级而言的,是统治阶级依靠其统治地位实行的对被统治阶级管理的权力,具有强制性
两者的区别: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两者的联系:
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三、相互冲突。一方面,权力是保障权力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利。
政治权力如何保障政治权利的实现 在我国一直是困扰人们的一个难题 公民政治权利被剥夺现象普遍存在 障政治权利的实现关键是施行依法治国 健全法制 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限制权力膨胀 权力机构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民主监督 自觉监督很大程度是纸上谈兵 很难奏效 根本的问题是要实现权力的制衡监督 公民诸多政治权利被剥夺 其根源就是没有权力的制衡机制 致使权力无限膨胀 总而言之 实现法治 保障民主 权力制衡 言论自由是实现政治权利法律保障
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 (2008-10-21 18:41:11)
标签:杂谈
权利属于全体公民,即广大人民群众。权力则掌握在少数官员和负责人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本来是受掌握权利的人们委托行事的。从理论上说,掌握权力的人应当服从掌握权利的人们的支使。掌握权力的人的任免升降,应掌握在掌握权利的人们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掌握权力的人只是公仆,掌握权利的人应当是主人。事实上,权力的支配作用常常掩盖本来的主从关系,于是便给人们造成一种假象,以为掌握权力者可以决定掌握权利者的命运。
权力与权利,谁是原生的,谁是派生的?从理论上讲,这本来是很简单、很明确的。没有人民的权利,哪里有官员的权力?古今中外的统治者,口头上很少不讲尊重人民的权利,但真正实行的却很少。掌握权力者漠视掌握权利者,是很可怕的;但更可怕的是掌握权利者也漠视自己的权利。如果人们不注重自己手中的权利,总是企盼好皇帝、“父母官”的出现,幻想掌握权力者不受监督便会普施恩惠于百姓,那实在是太天真了。不受权利制约的权力,必然要导致腐败。
权力是有大小之分的,下级的小权要服从上级的大权,不然权力就无法运作。但权力对于权利来说,却没有这样的大小关系。无论多大的权力,都不能让人民的权利服从。对于诸如人权、公民权、选举权等等权利,任何权力都不应压制和侵犯。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就叫滥用权力。反之,应将权力当作权利的派生物,使各种权力服从于、服务于权利。所谓民主,所谓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权力的大小,仅仅表现为服务于权利范围的大小,权力的优劣仅仅表现为对权利服务的好坏。权利是原本的,权力是派生的。权力是由权利决定的,因而也应当用权利来监督、衡量权力的运作。在现实生活中,权力是起支配作用的,但它的力度和限度都应是由权利决定的。
权力与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个轴心,权力主要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社会管理的职能;权利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利益。这两者是以法为核心的两个方面,互为依存,缺一不可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持酒劝风
[先知]
两者的区别: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两者的关系:
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三、相互冲突。一方面,权力是保障权力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利。
雪花梨2001
权利属于全体公民,即广大人民群众。权力则掌握在少数官员和负责人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本来是受掌握权利的人们委托行事的。从理论上说,掌握权力的人应当服从掌握权利的人们的支使。掌握权力的人的任免升降,应掌握在掌握权利的人们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掌握权力的人只是公仆,掌握权利的人应当是主人。事实上,权力的支配作用常常掩盖本来的主从关系,于是便给人们造成一种假象,以为掌握权力者可以决定掌握权利者的命运。
权力与权利,谁是原生的,谁是派生的?从理论上讲,这本来是很简单、很明确的。没有人民的权利,哪里有官员的权力?古今中外的统治者,口头上很少不讲尊重人民的权利,但真正实行的却很少。掌握权力者漠视掌握权利者,是很可怕的;但更可怕的是掌握权利者也漠视自己的权利。如果人们不注重自己手中的权利,总是企盼好皇帝、“父母官”的出现,幻想掌握权力者不受监督便会普施恩惠于百姓,那实在是太天真了。不受权利制约的权力,必然要导致腐败。
权力是有大小之分的,下级的小权要服从上级的大权,不然权力就无法运作。但权力对于权利来说,却没有这样的大小关系。无论多大的权力,都不能让人民的权利服从。对于诸如人权、公民权、选举权等等权利,任何权力都不应压制和侵犯。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就叫滥用权力。反之,应将权力当作权利的派生物,使各种权力服从于、服务于权利。所谓民主,所谓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权力的大小,仅仅表现为服务于权利范围的大小,权力的优劣仅仅表现为对权利服务的好坏。权利是原本的,权力是派生的。权力是由权利决定的,因而也应当用权利来监督、衡量权力的运作。在现实生活中,权力是起支配作用的,但它的力度和限度都应是由权利决定的。
权力与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个轴心,权力主要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社会管理的职能;权利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利益。这两者是以法为核心的两个方面,互为依存,缺一不可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持酒劝风
[先知]
两者的区别: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两者的关系:
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三、相互冲突。一方面,权力是保障权力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利。
权力与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个轴心,权力主要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社会管理的职能;权利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利益。这两者是以法为核心的两个方面,互为依存,缺一不可。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国家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在政治上,在我国十八周岁以上公民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等,比如人大代表还有提案权与质询权等等。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