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2025-05-05 03: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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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题:吴义民与其弟吴义生因继承父亲的遗产发生纠纷,原因是吴义生对哥哥吴义民持有的遗书有异议,指出该遗书不是其父亲亲笔书写,是由吴义民的妻弟书写,且见证人是吴义民的妻子和妻弟,其父亲也没有亲自签名。请问题:这样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该代书遗嘱是无效的。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如果不能自书遗嘱,或因其他情况可以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方为有效。《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册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法》第18条对遗嘱见证人亦作了具体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此看来,吴义民所持的“代书遗嘱”,一方面没有其父的亲笔签名,另一方面两位见证人分别是其妻和其妻的弟弟,属于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故不能作为见证人。因此,吴义生提出代书遗嘱无效是成立的。代书遗嘱被确定无效后,其父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其老父生前一直与吴义民生活在一起,吴义民所尽赡养义务较多,故在具体分割遗产时,可给吴义民适当多分一点,这也是符合《继承法》规定精神的。

回答2:

  此遗嘱无效!
  代笔人在写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在现场!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