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如果委托加工人为一般纳税人的,那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按照如下会计分录进行委托加工业务的核算。
1.发出加工物资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等
2.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
3.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
如果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等
如果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用于连续生产的: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等
4.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库存商品 等
贷:委托加工物资
至于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用于生产、销售等的会计处理,与一般业务的处理一致,这里不再具体列示了。需要注意的是,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无需再交纳消费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是在生产环节而非流通环节,也就是说生产多少就征收多少。但由于消费税实行从价计征,而销售额比生产成本更具有客观性,所以,对于一般货物来说,是在应税货物销售时按照销售额征收消费税。但需要强调的是,在销售时征收消费税并不改变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税的本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只有工业企业,而没有商业企业了,这一点与增值税的普遍征收原则是不同的。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物资,基于上述“生产环节征税”的原理,
1.如果直接用于销售的,由于收回的物资已在生产环节即委托加工阶段征税,因此,在收回物资后到销售时,已不属于生产环节而处于待流通阶段了,不再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了,所以,收回物资已交的消费税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注意,由于收回物资的生产不是由企业自行完成的,因此不能将消费税税金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
2.如果需要用于连续生产的,那么,包括委托加工阶段和收回后的继续生产阶段,均属于生产环节,应当就整个生产环节征税。所以,这时收回物资已征的消费税应当计入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以便在完成上述整个生产环节后,在销售时计算应交消费税时抵减已交的部分,从而避免重复纳税。在这一点上,与增值税的抵扣办法有些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