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底该按新法还是旧法执行

2025-01-05 07:42:5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我认为,各地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政策口径不一样。第一楼的是一种观点,毕竟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就是对于旧合同的一种保护。所以,我个人认为,违约金条款还继续执行。
至于社会保险,比较倾向于没有时效限制,只是各地执行补缴社会保险的政策口径不一致,应该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

回答2: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回答3:

1、按新法执行,有抵触条款部分无效。
2、2004年的社会保险可以追溯。社保是法定义务,没有时效。

回答4:

以2008年1月1日为界,适用法律
详细情况可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免费咨询电话:12333

回答5:

1.新的劳动合同法执行。
2.你们的违约金条款因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所以我个人认为应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