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上由国家、政府、民间团体为特定目的而根据协议建立的常设组织。“特定目的”、“根据协议”和“常设机构”是国际组织的三个基本特点。
国际组织在条约和宗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参与国际事务活动的独立地位,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而不受国家权力的管辖。这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基本特性。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说法在上世纪40年代被提出来。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又很多,按照最为权威的联合国的经济暨政治理事会1950年的决议:任何国际组织,凡未经政府间协议而建立,均被视为是为这种安排而成立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包括独立组织,民间组织,第三部门,志愿协会。
由国家或各国政府组织的称为“国家间”或“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家间国际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国家,有些国际组织接纳或邀请非国家政治实体作为“准成员”或“非正式成员”或“联系会员”、“观察员”等参与部分活动,但它们不是正式的成员(会员),一般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国际组织根据其组织约章的规定,有与国家或其他国际组织缔结条约、互派使节、互相承认、国际索赔的权利,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也要承担国际责任。因此,国际组织享有国际人格,是国际法的主体。
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
亚洲开发银行 Asian Development Bank
东盟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国际结算银行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欧盟 European Union
八国集团 G8 Information Centre
国际原子能机构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政府间 国际组织必须具有主权国家的身份才有资格参加,非主权国家不能加入。
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 Organization,IGO)在条约和宗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参与国际事务活动的独立地位,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而不受国家权力的管辖。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由不同国家的社会团体或个人组成的组织。它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相对。这类组织是其成员根据共同的愿望和要求,为解决国际间非政治性的问题或发展某一事业而组成的。一般建有常设工作机构。
国际组织在条约和宗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参与国际事务活动的独立地位,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而不受国家权力的管辖。这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基本特性。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说法在上世纪40年代被提出来。对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又很多,按照最为权威的联合国的经济暨政治理事会1950年的决议:任何国际组织,凡未经政府间协议而建立,均被视为是为这种安排而成立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包括独立组织,民间组织,第三部门,志愿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