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与合意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对合同的定义是:“合同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1](P159)。法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定义,即从罗马法演化而来:“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个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101条)这一定义遂成为大陆法系民法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它包含三个要素:其一,合同为双方行为;其二,合同为双方的合意;其三,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
[编辑本段]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