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2025-03-01 20: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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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借款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

  2、 借款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外地户口需符合公积金贷款中心要求的条件,有稳定职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二手房、危改回迁房、集资或合作建房。

  4、已签订购房合同,支付符合要求比例的首付款。

  5、 出售公房的售房方案已经上级房改管理机构批准;

  6、 提供银行同意的担保方式、办理保险或评估手续。

  7、 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比如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仍正常缴存;

  8、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9、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悉,新规放宽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新参加工作且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果要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来规定必须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新规则缩短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即可。新规还取消了对再次贷款的控制,凡申请贷款的职工本人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已经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且无不良还款记录的,在第二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贷款的额度不再用最高额度扣减原来已贷款额度,首付款也不再随着套数的增加而提高。不过,目前新规暂不支持职工家庭户第三次购、建住房的需求。

  此外,新规通过调整个人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放宽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款额度。据了解,原来规定个人可贷款公积金数额为“贷款职工(夫妻双方及共有人可合并计算)从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按贷款当时缴存标准)加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核定可贷额度”,对此,新规调整为“按贷款职工(夫妻双方及共有人可合并计算)从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按贷款当时缴存标准)加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两倍计算”,但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25万元。例如,30岁的李先生缴存了5年的住房公积金,现在打算买一套商品房,其已缴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万元、目前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400元,至60岁退休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预期为144000元,套算个人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144000元+20000元)×2=328000元,但这超过了最高贷款额度,故李先生只能贷到25万元;26岁的陈小姐9个月前参加工作并开始缴存公积金,准备买一套二手房,她已缴存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有2070元、她的月缴存额为230元,至55岁退休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预期为80040元,套算个人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80040元+2070元)×2=164220元,在25万元范围之内,故陈小姐的可贷金额为164220元。李先生和陈小姐只要付清相应的购房首付款,并符合相关的贷款条件,该中心便可在7个工作日完成他们的贷款申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