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的保险公司没有给上,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吗?

2025-02-27 0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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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你可以向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补交三个月的社保,不过估计单位不同意,你可以去仲裁委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去申诉。

回答2:

虽然公司违法,但你还是要按照正常的程序离职的,但要注意搜集资料,以备作证。

回答3:

辞职是要提前一个月交辞职信,但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