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劳动纪律;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仅供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有些只有用人单位才保存有一份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其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
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归纳为的重点是:应具备双方名称及详细资料 、每月工资金额及发放时间、各种假期的休息及加班费的计算、用工岗位、奖金和津贴的发放、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解除合同的情形
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及工作种类,其他都是法律所规定的比如保险这些强制性不可或缺,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标准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