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标底只作为参考依据,不能作为评定投标报价有效性和合理性的直接依据。因此,不能说低于标底的一定范围就认为是低于成本竞标或废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可对投标人就其价格是否低于个别成本而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就应该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