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月1日起,依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周口市和其他17个省辖市同步上调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通知》规定,我省在岗职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0元/月、550元/月、450元/月三个档次,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为7.5元/小时、6.5元/小时、5.5元/小时三个档次。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较低的开封、新乡、漯河、周口、驻马店5个省辖市市区及所属县、市,可在最低工资标准550元/月、6.5元/小时和450元/月、5.5元/小时两个档次中选择,省辖市市区不得低于中档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