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特大性伤亡事故 市长要怎么样

2025-03-02 02: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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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当发生特大伤亡事故后,经过详细调查后,相关责任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市长也会接受行政处分。例如2014年昆山粉尘爆燃事故处理结果中,就给予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史和平,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周乃翔,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向明记过处分。给予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盛蕾、徐美健,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华仁杰记大过处分。给予昆山市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爱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给予昆山市市长、昆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路军,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市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张玉林,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党建兵,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峻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谢谢阅读!

回答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比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市长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参与决策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引咎辞职暂行规定》中也有相关条款规定,如果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因此,如果市长在特大伤亡事故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也可能会被要求引咎辞职。
综上所述,市长在特大伤亡事故中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回答3:

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死亡1到2人。较大事故:死亡3到9人。重大事故:死亡10到29人。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分管安全的市长要接受分管责任处理。
具体怎么处理,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只是说,处理是肯定要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