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1月1日起,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由目前每人340元提高到410元,其他县(市、区)提高到每人不低于38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不低于195元提高到不低于225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年保障标准由每人1900元提高到不低于260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不低于99元提高到不低于115元;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3200元提高到不低于38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 2220元提高到不低于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