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是由大选产生的,内阁则由议会产生,并必须对议会负责。议会选举中多数党的领袖即当选首相,而首相组建内阁,即首相的政府班子。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机关,政府就是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英国首相是英国下议院多数党的领袖自动当选。而要成为下议院的多数党,需要全体议员在各自的选取努力拉票,民众的选票是投给该选区的候选人的,而并不是直接投给首相本人。因此,选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理人进入议会,间接地选举产生了多数党和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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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第一任首相罗伯特·沃波尔当时担任财政大臣的职务。由于乔治一世对英国事务不感兴趣,也不懂英语,不能参与内阁讨论,因此首席大臣罗伯特·沃波尔主要负责国家的政治事务。
在罗伯特·沃波尔之前,英国君主自己行使首相的职责,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与组织政府。从罗伯特·沃波尔之后,君主的影响力衰退,首相的职务逐渐由议会中多数党的领导人担任。
“首相”最初被用来形容专制君主的首席大臣,也用来指国王的走狗。像罗伯特·沃波尔、乔治·格伦维尔和诺斯伯爵都强烈抗议自己被称为首相。
1937年议会通过《国王的大臣法》后,“首相”这个称号被正式定下来,同时首相兼任第一财政大臣的职务。但是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习惯用第一财政大臣的称号胜于首相的称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国政治制度
议会是由大选产生的,内阁则由议会产生,并必须对议会负责。议会选举中多数党的领袖即当选首相,而首相组建内阁,即首相的政府班子。
议会监督首相和内阁,内阁通过的法令需议会批准。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弹劾首相,使首相及其内阁辞职,而这个时候首相和内阁也可以通过请求国王解散议会、重新选举来对抗内阁。
议会作为立法机构,首相和内阁作为行政机构,其相互分立,相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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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以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
首先,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
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其中上院是贵族院,是主要西方国家中唯一以贵族政治为基础的政治机构。在司法权与立法权关系上,议会上院是英国最高法院,具有除苏格兰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大法官是上院议长也就是最高法院院长,同时还是内阁和执政党成员。
政党获得权力的主要途径就是赢得议会选举的胜利,即获得下院即众议院议席的多数,同时一般由获得下院相对多数的党领衔组建内阁,并由该党的领袖出任政府首脑。
其次,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英国内阁由英王授权在下院中获多数席位政党的领袖组建,成员必须是议员,内阁对下院多数负责,若下院通过对其不信任案,内阁要么辞职,要么提请英王解散下院重新大选。下院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反对党,受法律保护,平时组成“影子内阁”,对执政党进行监督。
内阁不仅拥有行政权力,而且具有立法建议权,由执政党所控制的议会多数保证立法的通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国政治制度
英国是典型的议会皿煮制国家,虽然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个人是内阁首相,但是实权握于议会手中。
1、国王:作为虚君共和国家,英王担任国家元首作为国家的象征,对内拥有签署法令权——仅仅负责“签署”而已——不持有实际权力。
2、议会:立法机构。但是由于首相是由议会“选举”(惯例上的多数支持者),并且议会可以自由弹劾包括首相在内的任意阁员,故议会实际上也是行政机构。
3、内阁:行政机构,首相为行政首脑,内阁诸大臣为国家政府各部门长官。由于是由议会选出(须国王签署任命),所以内阁要对议会完全负责,等同于议会下属部门。 首相有解散议会之权,但是由于其对议会完全负责,这项权力等同于没有——议会惯例每五年由首相宣布解散,实质是主动解散;首相主动提前解散议会的情况只有一种,即政府被议会弹劾成功时首相解散议会,并提前大选。
简而言之:议会最大,内阁跑腿,君王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