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与赡养老人的若干问题????

2024-11-17 11: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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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法律考不考虑地方风俗习惯?”:法律在地方风俗习惯不与法律规定有冲突时,就会适当考虑“地方风俗习惯”,一旦地方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有冲突:法院就只能按法律规定裁判!这时就有个名词叫“法不容情”了。

  2、“没有得到财产的儿子或女儿到底有没有赡养义务?”:
  (1)肯定有,而且与其他子女是同等的赡养义务。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当然更不能以子女是否分得了父母的财产、分得多少、分得父母财产是否均衡为条件:一分没得到的,也一样负有同等的赡养义务。
  (2)楼上朋友说“子女肯定要赡养父母,这是政策不会因为你没得到遗产而改变”:部分正确、部分错误:子女必须无条件赡养父母,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是“政策”。而且,赡养父母的义务

  3、“如果父母后得到财产的儿子、女儿去法院起诉没有得到财产的子女应当赡养老人,结果怎样?哪一方胜诉?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1)起诉的子女胜诉:没有得到财产的子女也应尽赡养义务。这就是法律的规定。
  依据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请看:赡养义务有什么附加条件吗?
  (2)不过,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在确认没有得到财产的子女也负有同等的赡养义务的同时,会酌情考虑已经分得父母财产子女的分得财产情况、各子女的家庭经济情况和承受能力来确定各自的赡养费数额,这就是“法律”对“地方风俗习惯”的考虑。

  4、只有一种情况下子女可以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就是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从而在法律上他收养人形成了拟制血亲的关系,在法律上视为与亲生父母不再有血亲关系时,子女只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对亲生父母不再有赡养义务。

  楼上朋友说“除非是已经通过民政部门通过正规手续办理了断绝亲属关系”是错误的:民政部门来会为人办理“断绝亲属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的血亲,无法断绝,除非是合法收养。

  5、综上:
  (1)地方风俗习惯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没有分得父母财产的子女也一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2)父母对自己的财产有合法的、完全支配权,可以“分给”子女中的一人或几人、也可以均分给子女,还可以赠与不相干的人或是集体、国家,父母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后,不影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以没有分得父母财产来抗辨、想不尽赡养义务,法律上是肯定不允许的。
  (3)但是:如果父母在赠与财产时与接受财产的人有约定,比如:我将财产给你、你得为我养老送终,那么,老人的赡养义务就只能由接受财产的人来承担,其他子女不再承担。但这样的约定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书面的最好,或者有其他确实的证据才行。
  如果有以上证据证明老人赠与财产时与受赠人有约定赡养义务的:在得到财产的人不尽赡养义务时,其他子女可以主张不尽赡养义务。老人也可以撤销赠与、收回财产。

回答2: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任何人不能随意免除。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平等的,除非是已经通过民政部门通过正规手续办理了断绝亲属关系,否则不论男女、婚嫁与否都应当平等地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在实践中,一般会结合子女的身体状况、经济能力以及父母的意愿等诸多因素,使实际赡养义务的承担并不绝对平衡,但这只是赡养方式的问题,并不据此免除谁的法定义务。

对于老人来说,他可以要求子女共同赡养或者由其中一个孩子来赡养。因赡养问题导致的纠纷,一般法院也会判决老人由一个子女来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其他子女给予相应的辅助,或者是由各个子女轮流赡养。

法律规定是高于风俗习惯的,风俗习惯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适当变通,但绝对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子女不赡养老人,轻者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财产来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遗弃罪’,会坐牢的。

回答3:

我没得到父亲一点家产,结婚盖房都是自己解决,反而家产给了继母的儿子。看来只有死了白了

回答4:

1、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子女都一样。不考虑风俗习惯。
2、没得到财产的儿子或子女也有赡养义务。遗产和赡养不是必然的关系。赡养是子女的义务,财产给谁由老人自己决定。
3、起诉没得到财产的子女要求赡养老人是能胜诉的,但是应当由老人起诉而不是其它子女起诉。

回答5:

“ chitangwei ” 这位网友 不愧为“ 一代宗师 ”,其对此问题的回答更为 精确、全面,我无需再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