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香港可以最多能携带12万港元或等值外币,超过12万港元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须使用红绿通道下的红通道向海关人员作出书面申报。不管是现金、旅行支票、不记名支票/本票/汇票等,这些都被列为监管范围。
未成年人(即未满16岁的人士)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陪同成人须为该幼年人申报。
如果不申报或者披露,嫌疑人一经定罪,可以罚款50万元及监禁2年。
扩展资料
根据香港法例第629章《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 (「《条例》」),在某一跨境运输工具上进口或出口大量(即总值高于12万港元)属同一批次货物的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须透过海关的网上「现金类物品申报系统」,预先向海关作出申报。
上述申报规定不适用于以下类别的现金类物品:
1、乘搭跨境运输工具抵港(或即将乘搭跨境运输工具离港)的人管有的现金类物品(例如飞机乘客的个人物品或托运行李)。
2、现金类物品属过境货物,即:在飞机或船只上输入,而输入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将该等物品在该飞机或该船只上输出;及在香港境内时,一直留在该飞机或该船只上。
参考资料来源:香港海关:现金类物品
出入境香港可以最多能携带12万港元或等值外币,超过12万港元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须使用红绿通道下的红通道向海关人员作出书面申报。
成人知道其陪同的幼年人(即未满16岁的人士)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该成人须为该幼年人申报或披露。
【外币换算】
旅客携带外币,其价值按旅客抵港或即将离港的当日香港银行公会公布的外汇卖出开市参考牌价计算。香港银行公会当日没有公布有关牌价,应该按香港银行公会在该日之前最近公布的牌价计算。
在做出申报时,现金类物品的价值应以有关货币的价值填写,无需转换成港元。例如申报2万美元,有关价值应作20,000美元。
扩展资料:
现金类物品是指:
1、在香港境内或香港境外地方,属法定货币的纸币或硬币
2、属持有人形式的可转让票据
3、获无限制背书的可转让票据
4、开立予虚构受款人的可转让票据
5、按其所属的形式,其所有权是随交付而转让的可转让票据
6、经已签署,但并无述明受款人姓名或名称的可转让票据
旅客如携带大量现金类物品,却没有依法主动申报或如实披露,则违反申报规定。初犯者而又不涉及清洗黑钱或筹集恐怖活动的资金,并未有相关刑事记录,可缴付2000港元的款项后不予刑事检控,但如再犯则会被诉至法庭,最高可被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
参考资料:香港海关-现金类物品
出入香港外币现钞限额,分三种情况,一是当天入境超过1次,折合500美元以上;二是15天内入境超过1次,折合1000美元以上;三非以上两情况,折合5000美元以上。人民币现钞不能超过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