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如分立的企业与债务人间无协议或约定,则按连带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