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需要购买即可,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
(2)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3)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有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因意外伤害,或者在合同重大疾病等待期 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7首次确诊患有合 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有 自合同生效时起至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内,如果因意外 伤害,或者在合同特定疾病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 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我方将按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有 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我方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并且该重大疾病属 于恶性肿瘤中的脑恶性肿瘤、白血病或骨恶性肿瘤的,我方除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外,另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 有 自合同生效时起至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内,如果因意外 伤害,或者在合同特定早期疾病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 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早期疾病,我方 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有 自合同生效时起至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内,如果身故, 我方将按照身故时合同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自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特定早期疾病或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主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中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特定早期疾病或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不包括您方)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您方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或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