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

2025-03-13 09:56:55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在1996年我国出台的《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入了行政听证制度,在此之前,“听证”一词还只是行政学著述里的学术名词,对于大多数的中国人来说还是陌生的。在《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后,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价格改革的需要,立法机关将听证制度扩大到了行政决策领域。2001年7月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又使我国的听证制度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应该说,到此,从名称的运用到原则的确定,再到具体操作规则的产生,听证制度正在快速地进入我国的法制实践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26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现予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回答2: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四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