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118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意见207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缴纳。3、根据上述规定,诉讼费用你应当预交,等胜诉后法院在退还于你,由对方缴纳。
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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