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般有2种情况:1、你可能在公交车道行驶,2、在高速应急车道违法停车。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机动车在公交车道上行驶,属于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处 200 元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将处警告或者处以 200 元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 第二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0 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各地存在差异,详情请查看当地相关规定
以上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