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 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机构签发的办学许可证。
2、单位负责人担任主考,成立考试领导小组;
3、能容纳在本考点报名的考生的笔试和上机考试;
4、机器设备满足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设备验收标准各项要求;
5、能保证试卷及有关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
6、具有一定数量、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负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且通过省级承办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7、具有一定的考生规模;
8、能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考试;
9、考试期间至少有一部分考试专用长途电话。
(二) 考点审批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省级承办机构书面申请;
2、省级承办机构根据考点布局等因素,按照考点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查;
3、经省级承办机构考查合格的单位,应派一人参加考务管理员培训,派一人参加系统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级承办机构发放上岗证(上岗证式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设计,由省级承办机构印制,见附九)。
4、省级承办机构将审批后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审批表》(附八)连同数据库(数据库结构见附七)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并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标牌样(见附十)制作、下发标牌。考点开始准备考试工作。
(三) 考点接受省级承办机构的业务领导。由考点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担任考点主考,负责该考点的考试工作;设考务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考务工作;系统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上机考试等技术工作。考点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报名、考试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2、接受考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3、考试宣传工作;
4、考试收费;
5、发放成绩单和转发合格证书。
第五条 建立考点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
考点考务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必须接受省级承办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述人员如有更换,必须重新进行考核、备案、发证。
每次考试结束后,省级承办机构要根据巡视员的巡视记录、考点的考后总结等对考点进行量化考核、评估,对不合格的考点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取消考点资格。
第六条 承办机构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心考点。中心考点受省级承办机构的委托,除完成本考点的考试工作外,可承担:
1、各考点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的培训;
2、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阅卷教师条件的规定,组织、选聘、培训笔试阅卷教师,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笔试阅卷工作;
3、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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