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1.村民会议决议只能规定的事项,绝对不可以违背法律;
2.迁居小城镇,承包地去留《承包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否则属违法;
3.乡政府对村向来是睁只眼闭只眼,只要没人告,一般不会主动去干预。你要是明确反对,鉴于法律明文规定乡政府会管的。不然的话,可去县级信访或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这是不合法的。承包30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