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公约》规定的毒品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国际鸦片公约》是第一份国际禁毒条约,于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签署。美国协同其他13个国家就国际鸦片公约于1909年在上海召开会议,会议就加大谴责国际鸦片贸易取得共识。
扩展资料
当代世界管制麻醉品的国际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1、麻醉品和精神药物仅限于医药和科学研究之用;
2、各国政府须严格管制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合法种植、生产、制造、销售和使用;
3、各缔约国应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并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定管理机构,以便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4、为了确保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用于合法目的,对它们的种植制造、销售、和分配采取许可证或其他类似的管制措施;
5、每个缔约国都必须建立检查制度,检查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造商、进出口商、批发商及零售商的情况;
6、在国际合法贸易中,实行估计制度、进出口批准制度和报告制度,以控制该类物品的国际贸易;
7、各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贩运,并与有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
A、受管制的麻醉药品,主要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等。B、受管制的精神药品,如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苯丙胺(安非他明)、咖啡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