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规定得很明确,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你这种情况在新房产权证上把二个人的名子都写上,要根据出资的具体数额分析。
这涉嫌侵犯被监护人利益。如果有其他相关人提出异议会被否决的。
实践中如何操作就另算了。
感觉是明显有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意图,试想天底下哪个父母希望自己的子女比自己先死?都已经做先期准备了,唉…………
为了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