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到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会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吗?如果有限制,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该期间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具体到 你说的事情中:“我朋友离婚两年多了,八岁的儿子由女方抚养。
离婚时由民事调解达成协议,男方每月给儿子500元抚养费,以及教育、医疗等费用。”
该期间为每月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该期抚养费的申请执行时效。
你说的两年多了,对方没有履行任何一期的抚养费,那么,对于超过两年的部分,在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候,会受到两年时效的限制。
对于没有超过的部分,不受限制。
2、还有补救措施。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此,可以向对方主张,要求予以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主张之后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主张的方式比如发送书面的履行通知,或者录音等。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如果到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会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吗?如果有限制,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该期间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具体到 你说的事情中:“我朋友离婚两年多了,八岁的儿子由女方抚养。
离婚时由民事调解达成协议,男方每月给儿子500元抚养费,以及教育、医疗等费用。”
该期间为每月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该期抚养费的申请执行时效。
你说的两年多了,对方没有履行任何一期的抚养费,那么,对于超过两年的部分,在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候,会受到两年时效的限制。
对于没有超过的部分,不受限制。
2、还有补救措施。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此,可以向对方主张,要求予以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主张之后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主张的方式比如发送书面的履行通知,或者录音等。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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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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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我要告诉你,申请执行肯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原告公民个上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现在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是二年,要说条款我懒得去翻书,但是现在法律判决书中只要有给付内容的,都必须在最后一段要写上告知这个内容的,如果没写上这一段,内部检查是要认定案件质量有问题的。
2、抚育费(抚育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执行有一点区别,就是这个二年的时间认定。假定你所说的这个案子,如果是从2006年12月份达成调解协议,那么在2007年1月1日就应该计算抚育费了,但如果你朋友在2009年才申请执行,那么,对方拒绝履行义务,那2007年1-2月的抚育费就已经过了执行的时效,法律不会保护了。
3、抚育费的执行是有阶段性的,也就是说,你现在申请执行不可能要求对方给付今年12月份的。法院执行庭只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段的给付内容强制执行。当然如果对方愿意自动提前履行除外。
应当是受实效限制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的2年。所以,申请人只能要申请时之前2年内的抚养费,过了2年的就过了时效了。但是,实践中由于申请执行不需付费,一般会申请所有的抚养费,你不妨全部都申请,执行庭一般也可能全部予以执行,具体要看如何操作。
不会收到限制。
抚养费这个东西是每月产生的。不会有时限的问题。
甚至随着时间的变化,如果认为当时约定的抚养费偏低的话,还可以向法院要求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