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的被执行人就是这个空壳公司。他的开办单位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
据我所知,实践中公司法人格被滥用的几种表现形式:
1、空壳公司。投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即将其投入的资金抽逃或转移,企业因资产减少或严重不足,成为空壳法人。当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时,公司早已失去偿付能力,而股东则以公司为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2、一人公司。投资者为了规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借用妻子、父母、子女或亲朋好友的姓名进行登记,成为公司空头挂名股东,而这些成立后所谓的有限公司资本实际均有某一实际经营者出资,公司实际是由一个股东操纵。
3、脱壳经营。公司在大量举债情况下,故意不参加年检,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股东或出资者既不依法组织清算,也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而是以原有的营业场所、经营人员、董事会异地重新设立公司组织经营,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实践中吊销营业执照已成为公司合法逃避债务的有效方式。
4、虚假出资。某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庇护、甚至鼓励企业违规开设公司,投资者借机在设立公司时未按《公司法》要求向公司投入足额注册资本,不仅影响企业自身正常的经营活动,还影响企业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
5、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一些集团公司或大公司为了分散经营风险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设立子公司。表面上看,这些子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实质上均由其母公司操纵、控制,成了母公司实现其目标的“工具”。当子公司因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负下巨额债务或濒临破产时,母公司则假借子公司独立人格这块挡箭牌,拒绝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你的情况明显是第一种,应当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证明虚假出资我觉得仅凭你自己可能很难,首先要去工商登记机关查查他的登记时候的验资证明,然后再去他的公司账户开户行拉出对账单,看看有没有成立之后马上就抽逃公司资金的情况,不过这可能要法院才有这个权利。即使你拉出了对账单,怎么证明他是抽逃出资而不是正常业务也是很困难的,我估计也得法院出面才行。
有限公司制度有很多的漏洞,下次谈生意要仔细查查他的资料才行,现在这年头,骗子太多了!!!
祝你好运了。